成立時間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設立,為全國性社團組織
設立宗旨
重視職能訓練
強化就業能力
擴展國人多元就業機會
提高就業服務品質
創造國家整體經濟效益
組織架構(組織圖)
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 1 次修訂:97 年 05 月 02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三十條條文)
內政部 97 年 05 月 1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79018 號函同意備查
第 2 次修訂:98 年 01 月 10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條條文)
內政部 98 年 01 月 10 日台內社字第 0980019726 號函同意備查
第 3 次修訂:99 年 01 月 13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五條第七、八、十二項條文)
內政部 99 年 03 月 15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51920 號函同意備查
第 4 次修訂:99 年 03 月 22 日(第五、六條條文)
內政部 99 年 04 月 02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61434 號函同意備查
第 5 次修訂:100 年 05 月 19 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第一、五條條文)
內政部 100年06月03日台內社字第 1000108290號函同意備查
第 6 次修訂:106 年 12 月 17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三十條條文)
內政部 107年08月02日台內團字第1070049161號函准予備查
第 7 次修訂:109 年 12 月 05 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內政部111年04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10013176號函准予備查
第 8 次修訂:113 年 03 月 02 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職能開發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重視職能訓練,強化就業能力,擴展國人多元就業機會,提高就業服務品質,創造國家整體經濟效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積極推廣產業及行業職能發展,培養個人終身學習,藉以提昇就業能力。
二、 協助政府宣導正確職業道德觀念,提昇就業技能及建立核心職能。
三、 協辦弱勢族群之職能開發輔導及職涯規劃等諮詢服務,以促進其就業能力。
四、 提昇各產業及行業從業人員之社會服務責任及職業道德。
五、 開辦各產業及行業職能開發相關之人才培訓課程。
六、 承辦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委託之就業促進業務。
七、 承辦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委託之各項職能開發訓練課程及測驗。
八、 舉辦數位轉型、企業永續、碳盤查及攝影、網紅行銷、品牌故事、微電影製作、視覺設計、版面編排及就業服務與職能開發專案之培訓。
九、 協助政府推動服務品質管理制度化。
十、 提昇從業人員之相關知識與素質。
十一、 整合學術界、政府主管單位與企業界有關職能開發與就業服務之相關規定,並提供政府有關法令與政策修正之建議。
十二、 提昇人力資源管理素質與知識,並加強國內外人才交流與派遣之相關活動,以提昇國際競爭力。
十三、 出版國內外就業服務相關之刊物。
十四、 參與國際性及大陸地區促進職能開發及就業服務管理暨發展理論與實務之交流活動。
十五、 推動國內外人才交流活動及其他有關就業服務與職能開發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學習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且有意願提昇個人就業職能者,並經會員一人推薦。
二、 團體會員:凡國內、外公(民)營企業、機構、團體為主,經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家推薦,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 學習會員:(預備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且對本會開辦之課程有興趣者,皆得申請加入為學習會員,並得享優惠折扣報名參加任何課程(政府專案補助課程除外)。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均為一權。學習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依新會員規定重新入會,應繳納入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同該屆理監事任期,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則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停 權處分。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應於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代理之,並應於一個月內遞補或推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為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為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學習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整,團體會員為
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陸
仟元。學習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列入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